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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求营、宋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求营,宋慧,张业爱,叶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李求营。被执行人宋慧。被执行人张业爱。被执行人叶怀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959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业爱、叶怀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业爱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叶怀宝在中国银行苍南支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