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求营、宋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求营,宋慧,张业爱,叶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李求营。被执行人宋慧。被执行人张业爱。被执行人叶怀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959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业爱、叶怀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业爱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叶怀宝在中国银行苍南支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