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文飞与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飞,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882号原告徐文飞。被告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文盛郁,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文飞与被告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赋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买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飞诉称:2015年8月14日,徐文飞在易买得购物中心购买了价格为81.9元的禾煜牌虫草花1袋,发现上述虫草花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保质期为15个月,在购买之前已经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到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经该局调解未果。徐文飞遂至法院,请求判令易买得公司向其退还货款81.9元,并按价款十倍即819元予以赔偿。被告易买得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徐文飞在易买得购物中心购买了上海裕田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禾煜牌虫草花一袋,净含量180克,包装袋封口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背面标注保质期15个月,条形码编号6956258121056。徐文飞为购买上述虫草花支付易买得公司81.9元,因上述虫草花已经过期,其与易买得公司协商处理未果。上述事实,有涉案虫草花1袋、购物发票1张、照片2张、购买经过录像光盘1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易买得公司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向徐文飞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本院对徐文飞要求易买得公司退还货款81.9元,并赔偿价款的十倍即81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易买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文飞退还货款81.9元并支付赔偿金81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买得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徐文飞先行垫付,徐文飞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易买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徐文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胡 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道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