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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侯信上与姚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940-1号申请人侯信上。被申请人姚凯。担保人刘枝。本院受理原告侯信上诉被告姚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担保人以名下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姚凯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宝马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10月15日止;二、查封担保人刘枝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10月1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