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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曹某,女,(身份证号码:×××424),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郑某甲,男,(身份证号码:×××750),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曹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结婚。××××年××月生育女孩郑某乙,××××年××月生育男孩郑某丙。原、被告仅相识五个月就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对被告缺少了解。原告在2007年才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原告多次教育被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不要吸毒,但被告屡教不改。被告吸毒后,无心工作,无所事事,不理睬家庭,两个孩子的一切费用全部是原告负担。被告对原告不关心,有时也会无故打原告。由于被告不听劝教,原告从2012年7月起到广州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三年多时间里既不见面,也不电话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郑某乙、郑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郑某甲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甲经他人介绍于1998年7月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郑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郑某丙。2015年9月16日,原告曹某以被告吸毒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时间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郑某甲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曹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曹某称被告郑某甲吸毒、实施家庭暴力,而且双方分居时间三年多,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曹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