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8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陈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陈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1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迪,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陈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7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75748.1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