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涛与骆承炎、义乌市锦绣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承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涛。原审被告:义乌市锦绣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承炎,执行董事。上诉人骆承炎为与被上诉人袁涛、原审被告义乌市锦绣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骆承炎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承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