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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安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安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察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贺某某。被告:安甲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安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甲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1995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安乙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2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没有任何音信。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贺某某针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其村委会与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外出并至今未归。被告安甲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原告贺某某提供的证据,经举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6日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安甲某登记结婚,并婚生一女(名叫安乙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22日被告安甲某离家出走,且至今未归。另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安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安甲某虽依法登记结婚并婚生一女,但婚姻基础差,且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致使被告安甲某于2013年7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安甲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安甲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安甲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安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 判 长  安石俊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关玉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珍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