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邹本生与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生,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邹本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彬,主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本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土地租赁费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504100元,并对上述财产于2015年10月8日以1203280元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未拍卖成交。现申请执行人邹本生同意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1203280元接受财产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土地租赁费价格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032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邹本生抵顶此案全部执行款。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