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昆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李昆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荣,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励,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昆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昆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