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少华与被执行人何宏有、何玉祥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50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祥,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执行人:高少华,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庐江县。被执行人:何宏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巿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宏有、何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宏有、何玉祥银行存款6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