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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亚男诉魏建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魏建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李亚男,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魏建设,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亚男诉被告魏建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亚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男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00号离婚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亚男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