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继勇,韩克平与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平,韩继勇,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韩克平,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原告韩继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唐勇,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云峰,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双桂街道镇龙村1组43号。本法定代表人吴庆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勇、韩克平诉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继勇、韩克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勇,韩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00元,减半收取10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