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缪金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催字第28号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金民。委托代理人:杨科。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1040005226602150、金额200万元、出票人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1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