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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史彦玲、魏根乐、吴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史彦玲,魏根乐,吴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桂英,女。被告史彦玲,女。委托代理人曹章喜,男。被告魏根乐,男。被告吴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与被告史彦玲、魏根乐、吴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