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永卿与高卡雄、张文霞、高雄华、吴朝霞、解小军、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卿,高卡雄,张文霞,高雄华,吴朝霞,解小军,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683号原告高永卿,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高卡雄,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张文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高永卿之妻。被告高雄华,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吴朝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高雄华之妻。被告解小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邮政家属房。被告王强,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高永卿与被告高卡雄、张文霞、高雄华、吴朝霞、解小军、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永卿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卡雄、张文霞、高雄华、吴朝霞、解小军、王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卿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卿撤回对被告高卡雄、张文霞、高雄华、吴朝霞、解小军、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高永卿承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