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彭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彭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0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浩,系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浩原电器超市彭浩加盟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彭金润。委托代理人庞剑波,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彭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聂鑫担任记录。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金周、被告彭浩委托代理人彭金润、庞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与被告彭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彭浩达成和解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记员聂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