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于某甲,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某乙,男,1970年2��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