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荣正与徐先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正,徐先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正(又名李大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先志。上诉人李荣正因与被上诉人徐先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先志与被告李荣正系寨邻关系,2015年1月26日23时许,原被告因原告搬石头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1月27日由盘县普古彝族苗族乡卫生院的救护车护送至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并在该总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2月10日),被诊断为:1、轻度颅脑外伤;2、多处软组织伤;3、低血糖症。原告为此支付救护车费1200元和医疗费8663.63元。2015年3月3日盘县公安局对原告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人体损伤为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未达到伤残。盘县公安局普古派出所于2015年3月10日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815元。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伤害原告;二、原告计算的各项损失有无法律依据,该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应当如何赔偿。一、关于被告是否伤害原告的问题。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从原告提交的受案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及法院调取的盘县公安局普古派出所关于李荣正与徐先志打架案的调查材料中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调解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以及普古派出所对董小娥、徐先志、李荣正、邓春梅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因原告半夜搬石头引发口角并发生打架,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故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因原告半夜搬石头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被告的责任,故本案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认为其不存在任何过错,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系主观恶意侵害被告,被告是正当防卫,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计算的各项损失有无法律依据,该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664元中的8663.63元有医疗发票佐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也未提交其近三年的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应参照2014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照37448元/年计算,不超过该标准,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误工天数按照35天计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住院14天,其误工天数应按照14天计算,故其误工费应为2009元(37448元/年÷12月÷21.75天×14天≈2009元);3、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未提供护理人相关的证据材料,故其护理费应参照贵州省2014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按一人计算,原告主张按照37448元/年计算,护理费为2009元(37448元/年÷12个月÷21.75天×14天≈2009元)不超过该标准,予以支持;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00元,原告受伤时使用盘县普古彝族苗族乡卫生院的救护车产生救护车费1200元,支持交通费12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014年盘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30元,原告住院1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未超过该标准,予以支持;6、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的意见,其营养费7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663.63元、误工费2009元、护理费20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200元,合计14301.63元。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0011元(14301.63元×70%≈10011元),其余的4290.6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荣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先志医疗费等损失10011元。如被告李荣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徐先志负担65元,被告李荣正负担7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李荣正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对被告按刑法责任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开始是一个生产队一个组,是房联房路同道,双方原路背柴拉草马车能直接进入上诉人家,后来经济发展,被上诉人与陈安民家扩建住房,把马车进道给予堵死,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家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无奈只有改7字行进路,此路比原路增加了3倍之多路程,上诉人一直在忍让,被上诉人精心策划发动了2015年1月26日的案件。一审法官认定的事实是非颠倒。2、普古医院1月27日开具的1100元的中成药发票和2000元救护车都属于虚假票据。经查普古医院一人一天不能开出超过60元的处方,救护车从来没有超过2000元。被上诉人非法侵占上诉人地基做轿车通道,被上诉人应付赔偿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时进医院就医,因打架合医不予报销,上诉人无钱就医到今未好。3、总之,一审法院法官作为助恶人作乐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被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异议却又通知到机场坪法院领取传票,到法院后又称没有必要,被告空手而回。上诉人请求法官到现场而法官不到现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药费118元,误工费机械木加工一天500元总122天共61000元,车费1200元,土地占用费从1993年到2015年每天50元共24335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上诉人李荣正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徐先志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徐先志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一、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因半夜搬石头引发口角并发生打架,造成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实,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后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被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二审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李荣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瑶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渊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