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王卓凡、王春华、王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王卓凡,王春华,王昆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096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叶水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柳汉彬,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如萍,该社职员。被告王卓凡,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王春华,女,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王昆文,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被告王卓凡、王春华、王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