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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99、300、301、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毛美华、周兴安、李巧、彭金兰、彭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美华,周兴安,李巧,彭金兰,彭小会,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99、300、301、302-3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299、300、301、302号案件共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毛美华,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299号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兴安,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300号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巧,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301号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彭金兰,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302号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彭小会,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衡东县(系302号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500636-7),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系299、300、301、302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彭小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毛美华、周兴安、李巧、彭金兰、彭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二初字第219、221、220、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毛美华、周兴安、李巧、彭金兰、彭小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等合计2353688元。现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毛美华、周兴安、李巧、彭金兰、彭小会在本案借款中予以抵押的办公用房和国有土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一时无法兑现,而被执行人湖南壹佳养殖有限公司、毛美华、周兴安、李巧、彭金兰、彭小会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上述四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述四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四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分别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