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雪玲与洛阳聚冠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玲,洛阳聚冠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442号原告刘雪玲。被告洛阳聚冠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刘献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玲诉被告洛阳聚冠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刘雪玲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