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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杜文明与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明,李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明,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李小锋,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人杜文明与被执行人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民初字第169号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1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小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应执行标的9.9125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凡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