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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远红与被执行人张月建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陈远红,女,1958年5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月建,男,1987年6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远红与被执行人张月建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执行工作有关规定,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