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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谢雪冰与陈伙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雪冰,陈伙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谢雪冰,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伙基,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谢雪冰与陈伙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伙基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4月2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谢雪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9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392元,并向本院交��执行申请费3860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到辖区内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实被执行人陈伙基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江信用社、苹塘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开设的账户分别有存款,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7000元,还查实被执行人陈伙基对位于罗定市电塔电三巷16号的房地产享有权利,但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2014)云罗法执字第702号]对被执行人陈伙基位于罗定市泷洲南路3号第贰幢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参与债权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款项781603.09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上述本院所查实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参与了对被执行人陈伙基位于罗定市泷洲南路3号第贰幢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的拍卖款的分配,对本院查实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荣钊代理审判员 王 节 林代理审判员 黄 焯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晓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