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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永良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良,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50号原告刘永良,男,生于1973年2月19日,汉族,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庞均,重庆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砚台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337-5。法定代表人龙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良与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永良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永良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