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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向兰与任祥文、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兰,任祥文,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382-3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兰。被执行人任祥文。被执行人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天山南路明河街**号。法定代表人赵靖,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向兰与被执行人任祥文、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薛城区天山路明河街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02-0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