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林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被告林某某,男。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贻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被告将位于茶园完小的大门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原告履行了义务,双方经结算,总工程价款为518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5日写下欠条一张,欠原告工程款46300元,约定2014年7月底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逃避债务,拒绝偿还所欠账款。为此,诉致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茶园完小大门装饰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证据2、林某某签字《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46300元,并约定2014年7月底付清。被告林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在本院提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签订《茶园完小大门装饰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林某某将位于茶园完小的大门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谢某某。2014年7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林某某欠原告谢某某装饰工程款46386元,同日,被告林某某写下欠条一张给原告谢某某,欠条载明:今欠到小谢工程款人民币46300元,2014年7月底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茶园完小大门装饰协议》、《欠条》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将位于茶园完小的大门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谢某某,双方并签订《茶园完小大门装饰协议》,原告谢某某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未给付的工程款被告林某某写有欠条,本案应定性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经结算,被告林某某写出欠条给原告,被告林某某尚欠原告工程款46300元未给付,双方形成了债的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给付工程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上约定了给付工程款的期限,被告林某某未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谢某某工程款46300元及利息(利率为年利率6%,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李贻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天赐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