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三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易龙、韩凤英等与高兴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易龙,韩凤英,何秀云,周海燕,高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周易龙。申请执行人韩凤英。申请执行人何秀云。申请执行人周海燕。被执行人高兴锋。申请执行人周易龙、韩凤英、何秀云、周海燕诉被执行人高兴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兴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易龙、韩凤英、何秀云、周海燕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兴锋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易龙、韩凤英、何秀云、周海燕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三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