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江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江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恋爱,2012年2月26日生育一子罗某甲,201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加之年龄悬殊和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发生纠纷,且无法和好。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罗某某辩称,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间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吵闹,但无大的矛盾和纠纷。现孩子罗某甲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家、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恋爱,于2012年2月26日生育一子罗某甲,于201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吵闹,但无大的矛盾和纠纷。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希望夫妻和好。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婚姻登记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间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但无大的矛盾和纠纷。庭审中,被告有夫妻和好的积极诚意,且孩子罗某甲尚小,需要健全的家庭;只要原告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珍惜夫妻感情,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璐瑶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璐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