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建光申请执行金世明、呼和浩特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光,金世明,呼和浩特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金世明,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现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金世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金世明。申请执行人梁建光与被执行人金世明、呼和浩特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梁建光的以下财产:1、位于东胜区的A房屋;2、位于东胜区的B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担保人梁建光位于东胜区A房屋的查封;二、依法解除担保人梁建光位于东胜区B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