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帅与刘伟、刘冠涛、鹤壁市开发区兴鹤大街尚品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刘伟,刘冠涛,鹤壁市开发区兴鹤大街尚品哥伦比亚咖啡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红艳,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刘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刘冠涛,男,1986年5月8日出生。被告鹤壁市开发区兴鹤大街尚品哥伦比亚咖啡会所。代表人韩秀萍,该会所负责人。原告王帅与被告刘伟、刘冠涛、鹤壁市开发区兴鹤大街尚品哥伦比亚咖啡会所(以下简称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帅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伟、刘冠涛、哥伦比亚咖啡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帅诉称:2013年10月6日晚10时左右,我在被告刘伟、刘冠涛合伙经营的哥伦比亚咖啡会所被多人持斧头等凶器追砍,致我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后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得到了部分赔偿。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王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2982.3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答辩。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王帅请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2982.36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王帅提交的证据有:1、(2014)淇滨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0月6日晚,原告王帅在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受伤的事实;2、(2014)淇滨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王帅曾起诉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3、(2014)淇滨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王帅起诉被告刘冠涛被驳回;4、公安机关询问笔录6份,证明被告刘伟、刘冠涛共同经营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5、赔偿协议1份,证明原告王帅与案外人杨洪海、杨洪波、毕志勇、孙玉广达成的赔偿协议,未包括本案请求的赔偿项目;6、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王帅构成五级伤残;7、现场照片23张,证明原告王帅在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受伤的现场情况;8、王虎生户口本1份,证明王虎生是户主,与原告王帅是父子关系,王某某是原告王帅的女儿。原告王帅另陈述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称:1、残疾赔偿金268776.36元,22398.03元×20年×60%=268776.36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111164.85元,14821.98元/年×15年÷2=111164.8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409941.21元,原告王帅要求三被告承担30%责任,共计122982.36元。三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帅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王帅在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受伤以及起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刘伟、刘冠涛共同经营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王帅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项目未获得赔偿;证据6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王帅伤残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王帅受伤现场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王帅户口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0月6日晚,原告王帅在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唱歌期间与杨洪海发生纠纷,杨洪海打电话叫来杨爱广等人对原告王帅拳打脚踢,后被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服务员及时拦开,杨洪海等人被服务员劝拦离开酒吧时,原告王帅在后面搬起酒吧垃圾桶准备和杨洪海等人厮打,被服务员制止。刚出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的杨洪海等人见状,便手持斧头、石头等物追至酒吧门口,在门口被服务员及时拦下。原告王帅见状躲避在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三楼,听到楼下的吵闹声误以为杨洪海等人冲到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内寻找自己,便慌忙从三楼厕所内扒开窗户准备跳到空调室外机上继续躲藏,不料脚下踩空跌落到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后面的小院。经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帅左手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洪海、杨爱广、杨洪波、毕志勇、孙玉广五人与原告王帅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原告王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7000元,该五人已履行了赔偿协议。另查明: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刘伟,被告刘冠涛为合伙人。原告王帅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女儿王某某2010年11月8日出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王帅在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消费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工作人员虽进行了劝阻,但在原告王帅与第三人冲突升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导致原告王帅因躲避继续伤害而受伤。考虑到原告王帅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且被告哥伦比亚会所工作人员对第三人伤害采取了劝阻措施,本院酌定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承担10%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期间,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实际经营人系被告刘伟,故应由被告刘伟向原告王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王帅要求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冠涛与被告刘伟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应与被告刘伟共同向原告王帅承担责任。关于原告王帅的损失:1、残疾赔偿金268776.36元,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24391.45元/年×20年×60%=292697.4元,原告王帅请求268776.36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被抚养人生活费111164.85元,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计算,15726.12元/年×15年×60%÷2=70767.54元,本院对70767.54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上共计339543.9元。因被告刘伟、刘冠涛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刘伟、刘冠涛应赔偿原告王帅33954.39元。关于原告王帅要求被告刘伟、刘冠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被告哥伦比亚咖啡会所过错程度、原告王帅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刘伟、刘冠涛共应赔偿原告王帅共计43954.39元。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刘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帅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954.39元;二、驳回原告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320元,原告王帅承担2158元,被告刘伟、刘冠涛承担1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