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瑞与王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王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王瑞(曾用名王碧),女,汉族,市民。被告王忠海(曾用名王中海),男,汉族,市民,住淮滨县城关镇西大街。原告王瑞诉被告王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被告王中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诉称,2004年被告王中海以有工程可做为名,从原告处借现金12万元整,并出具欠条为证,双方约定2013年还清。后仅还了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及时返还欠款9万元及利息。被告王中海辩称,原告的丈夫张雪给王涛5.8万元买宅基地,张雪、王瑞找我要钱,逼迫我打的条子。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中海是否欠原告王瑞9万元钱。原告我王瑞提交被告王中海于2013年2月9日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王中海欠其款。被告王中海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王中海提交如下证据:王涛的收条一张,用以证明款不是他欠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凭证,用以证明款已还4万元。原告王瑞对被告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款是王忠海让王涛去借的。对证据2有异议,提出其中一张2万元的卡号不是她的。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4月12日被告王忠海以做工程为由,让原告王瑞的丈夫张雪投资5.8万元买吕志清的宅基地搞开发,并由其合伙人王涛写一收条。后张雪要求撤股退款,被告王忠海要求该款算借款,并支付月息2分的利息。2013年2月9日原告王瑞到被告王忠海家要款,经结算本息合计12万元,因王忠海没钱,给一个王瑞写一欠条,并约定月息2分。后王忠海分三次偿还原告王瑞4万元款,余款8万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忠海欠原告王瑞款有欠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王忠海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忠海抗辩欠条是被逼所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王瑞的款8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息,从欠款之日即2013年2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