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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何某与胡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何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审理了原告孙某、何某诉被告胡某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5)年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协议,该协议的第一项为:遗产中位于荆州区太湖管理区集镇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孙某、何某所有(房产权证号:荆州房权证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国用(97)字第1300790土地证)。现申请执行人孙某、何某要求将该房地产过户至二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荆州区太湖管理区集镇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某、何某名下(房产权证号:荆州房权证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国用(97)字第1300790土地证)。其房屋土地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二、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胡 肸代理审判员 丁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