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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佟国良与北京家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国良,北京家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佟国良,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家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1508室。法定代表人蒋清娟,经理。佟国良与北京家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家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9978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家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屋、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