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王庆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王庆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李志强。被告王庆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王庆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潘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朝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