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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成革与朱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革,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生于1985年5月24日。委托代理人左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斌,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生于1968年6月26日,四川绵阳市人。上诉人周成革与被上诉人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周成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成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成革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左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