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与魏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8,组织机构代码:08599284-5。法定代表人胡成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63013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某,女,汉族,1990年9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姜庄村盆尧033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09076042。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自愿放弃仲裁裁决确定原告需支付被告95.24元、律师费14.35元的款项,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家居礼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