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4881号原告郑某,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某,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毅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爱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毅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2012年端午节,原、被告相识。2012年11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与原告大吵大闹,搞得鸡犬不宁,让原告在社会上站不住脚。在家里,原告也是备受被告摧残迫害。因原告在家对被告的行为不屑一顾,与被告分居,被告恼羞成怒,把大便、垃圾倒在原告床上,并砸毁家中家具、碗具,还持菜刀要追杀原告,逼原告写下必须付五万元的保证书。双方因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13年正月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辩称,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是再婚,所以被告非常珍惜这段婚姻。因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被告砸家中的碗具,但没有将大便、垃圾倒在原告床上。虽然原告在外有第三者,但是被告还是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帮原告还债,还为原告抚养原告前妻所生的孩子。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间认识,于2012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经常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故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提供现场照片二张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两张照无法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互相信任,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宽容对待,积极化解夫妻矛盾,夫妻感情可以逐渐融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