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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成梅与被告李成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梅,李成举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唐成梅。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李成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梅与被告李成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成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成梅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