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丽芬与王志权、曾华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芬,王志权,曾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9-2号申请执行人:蔡丽芬,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王志权,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曾华珊,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蔡丽芬申请执行王志权、曾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310字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