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刑初144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4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自报名),出生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携带装满煤气的煤气瓶和打火机来到本市天河区黄村车水步大街时代商业城自编x号xxx之一某游艺场内,为讨回其之前在该处玩游戏机所输金钱,不顾现场他人安全施放煤气。之后被告人任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为追讨其之前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车水步大街时代商业城自编x号xxx之一的某游艺场玩游戏机所输金钱,携带充满煤气的50斤装煤气瓶和打火机来到该处,不顾现场他人安全一边释放煤气一边冲进场内,使多名现场群众恐慌离开,期间再次释放煤气后又自行关上。后被告人任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煤气瓶1瓶、打火机1个。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煤气瓶照片、打火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警情信息表,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任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煤气瓶1瓶、打火机1个,依法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凡宇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