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祝亮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亮,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祝向民,系祝亮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1室。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祝亮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祝亮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祝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根据上诉请求及理由核减),由祝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青审判员 骆朝辉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