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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三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成荣、谭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成荣,谭栩,严坤,张锦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三终字第1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严成荣,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李焱,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栩,住平南县。法定代理人谭钊勇。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严坤,住平南县。一审被告张锦艺,住平南县。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23号院。代表人甘静生,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严成荣因与被上诉人谭栩、严坤、一审被告张锦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成荣以已与被上诉人谭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成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成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严成荣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严成荣负担,严成荣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荣兴代理审判员  陆志然代理审判员  程 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延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