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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夫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1988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农历4月初十举行婚礼,1990年9月23日生婚生长子孙明仿,1991年7月4日生婚生次子孙雨,均已参加工作。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般,但是从2009年开始,被告就无缘无故的找事、生气,导致感情不和,而且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后经劝和,虽然回来,但是两人仍未和好。被告从2012年7月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其娘家也没有音信,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农历4月初十举行婚礼,1990年9月23日生婚生长子孙明仿,1991年7月4日生婚生次子孙雨。201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法庭对被告张某的亲戚张子端、离婚孙西传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二十余年且生有两子,但婚后双方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所产生的矛盾,双方未能妥善解决。被告于2012年7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了其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的婚前、婚后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本案不予理涉。如确实存在婚前、婚后财产,待被告张某有下落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夏巍人民陪审员  王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