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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田义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田义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927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义堂,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田义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804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秀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