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优联广告有限公司与陈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882号原告:绍兴县优联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优。委托代理人:于涛,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优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优联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优联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绍兴县优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