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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民科机械有限公司、浙XX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民科机械有限公司,浙XX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来,张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5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庄聪仕。被执行人:浙江民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来。被执行人:浙XX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秀娥。被执行人:张建来。被执行人:张朝红。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民科机械有限公司、浙XX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来、张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被执行人张建来、张朝红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35-1号中梁公寓2幢1206室(所有权证号:611521、611522)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张建来名下有牌号为浙K×××××(车辆识别号:LSCAB10D63A029742)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张朝红名下有牌号为浙K×××××(车辆识别号:LVVDB22A16D240579)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建来、张朝红共有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建来、张朝红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