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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尹伟,刘慧与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尹伟,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134号原告刘慧,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原告尹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唐勇,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云峰,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双桂街道镇龙村1组43号。法定代表人吴庆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伟、刘慧诉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伟、刘慧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伟,刘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00元。减半收取11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