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与茅宝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责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张锴琳、赵垚瑶,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诉被告茅宝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茅宝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茅宝法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茅宝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