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玉环与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387号原告:贾玉环。被告: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环与被告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环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贾玉环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田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